2006年钨品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
时间: 2005/11/17 13:20:06 来源: 浏览量: 324425 字体选择: 大 中 小
七、生产企业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;
(二)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,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;
(三)钨品生产企业应以钨品为主营产品,以2003、2004年平均年产量为准,综合生产、加工规模(相当于APT)不低于3000吨/年,钨粉及硬质合金(或钨丝、钨材等)产量不低于500吨/年。
(四)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、商务部、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海关总署发布的《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》或科技部发布的《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》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,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第3款相关标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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